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且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学校场所。
第三条 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工作常规经费及专项经费,用于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配备、危废物品处置处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活动、学校实验室基础安全设施改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管理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贯彻上级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三)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考评,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下属实验室负责人与专兼职安全员等组成。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六)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下属实验室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应设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负责人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信息警示、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值日等制度),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准入工作。
(三)做好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事项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并详细记录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实验用生物、放射性物质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五)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所在实验室及使用的实验设施具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人员准入制度。学校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面向师生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院(部)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依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实验室安全风险较高的二级单位应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须经过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相关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工作。非本校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提前经所在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奖惩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安全工作奖惩规定(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安全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执行。对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力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有计划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受检单位或实验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部门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十六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向所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所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及其它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从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特别是气体钢瓶和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具体细则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涉及实验室生物、微生物安全的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要求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
(二)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二级单位要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实验室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资质后应及时主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禁止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场所中开展病原微生物或实验动物的实验研究。具体细则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微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二)各有关单位需加强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备案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置。
(三)相关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具体细则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应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检查,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一些特殊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各实验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设备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细则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部位,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防火毯、砂桶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验废水处理系统,同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二)实验室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室需在门口按要求张贴安全信息牌,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各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各二级单位或实验室所在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或门禁通卡,具体由二级单位综合办公室或实验大楼值班室保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性质,学校、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按需为实验人员配备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实验人员在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内开展实验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